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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建议尽快启动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
来源:中新网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8日作者:

    “要达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程序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行政法律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陈伟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我将再次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将行政程序法列入立法计划。”

 

现行行政程序法律分散


  从1986年第一次提出开始,行政程序法经行政法学界倾27年之力推动,曾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时至今日仍未提上立法日程。

  “我国宪法已经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行政立法无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陈伟兰说。

  陈伟兰介绍,在过去的20年里,我国有关行政程序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行政诉讼法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作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三大要件之一以后,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陆续出台,几个重要领域的共同性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都有了明确的规范,同时很多单行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都对各自领域的行政程序作了规定。

  “在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程序法是其中的支架性法律,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目前尚分散于各个单行法中,需要整合完善,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陈伟兰建议。

 

建设法治政府迫切需要


  “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在于依法行政。”陈伟兰认为,依法行政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活动。

  陈伟兰指出,我国在2010年召开的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全国依法行程工作会议上都强调了政府要依法定程序办事。

  “按法定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陈伟兰说,当前征地折迁、行政执法等领域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许多都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依法规范政府行政,既要规范做什么,也要规范怎么做。

  “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陈伟兰认为,我国当前政府行为重权限、轻程序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损害、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往往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所以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程序,把建设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的行政立法、决策、执行、监督都要有规范的程序,制定行政程序法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极大重要性和迫切性。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应该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中之重。”陈伟兰说。

 

条件和时机已完全成熟


  “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愿望已经显著增强。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正在大力推进,已经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创造了极好的法制环境和氛围。”陈伟兰说。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湖南省、山东省和广东省汕头市、四川省凉山自治州等都出台了综合性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

  在此期间,我国的法学工作者和实务部门也一起从理论上探索了行政程序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积极研究了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具体问题,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易稿二十余次。

  “鉴于法律界对行政程序立法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行政程序法应对不同的重要程序都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实施;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程序法应该规定得比较原则,由各部门和各地方根据各自特点,再作细化规定。”陈伟兰在这次所提的议案中专门提供了详细和原则两种版本,供立法机关选择参考。

  “应该说,我国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性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完全成熟。”陈伟兰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